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1-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1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规定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不得再行使用。对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国税发[1995]233号通知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一款现改为“企业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不得再行使用。在该系统推行初期,企业的销售业务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对其百万元以下的销售业务在一定时期内,可采用原开票办法,原手工专用发票和电脑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