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6-07
发文字号:
〔1994〕外经贸计财调字第303号
发文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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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小竹前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将《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要求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映。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商字第251号           1994-05-1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外贸企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由于原油属于我国大宗资源性商品,经营情况主要受政策性因素和国际市场的影响,作为过渡性措施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原油出口利润暂实行单独核算,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处理,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按季集中解缴中央金库,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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