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9-30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9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对华投资税收处理的函

小竹前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函复,中国根据1979年加入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七节(a)款的规定,联合国养恤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关于联合国养恤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现函复如下:


鉴于联合国养恤基金是联合国下属的基金管理组织,根据1979年中国加入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七节(a)款的规定,该基金在中国投资取得的所得,可免予征收所得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