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12-26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1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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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代油办公室出口原油利润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函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关于国家计委煤代油办公室原油出口收入免交所得税的函”,新税制实行后,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经营国家计划内原油出口利润单独核算,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化工进出口公司代理煤代油实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可暂不征收所得税。

国家计委:


你委转来“关于国家计委煤代油办公室原油出口收入免交所得税的函”(计办代油[95]694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家对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经营国家计划内原油出口利润,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收入单独核算,不计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化工进出口公司代理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原油是国家计划内出口油的一部分,并且实行财政列收列支办法,因此可暂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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