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0-01-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0〕10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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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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