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7-03-07
发文字号:
〔1987〕财税字第3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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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免征房产税,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各专业银行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其他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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