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7-07-28
发文字号:
财税地字〔1987〕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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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小竹前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回复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是否征收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明确高校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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