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7-12-01
发文字号:
〔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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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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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198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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