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01-11
发文字号:
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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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局批复了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明确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第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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