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3-10-07
发文字号:
〔1983〕财税外字第15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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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买方信贷利率应如何解释问题的复函

小竹前瞻:财政部、税务总局回复上海市税务局,明确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由买方延期付款;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卖方信贷与买方信贷利率一致。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一(1983)432号函悉。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是出口信贷的两种形式,是对方国家为支持和扩大本国出口,加强国际竞争,对本国出口给以利息补贴,提供较低的利率贷款。其中,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由买方延期付款;买方信贷,也称为设备贷款,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信贷。因此,卖方信贷利率与买方信贷利率应是一致的,都是属于对方国家的出口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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