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3-02-11
发文字号:
〔1983〕财税外字第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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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复上海市税务局,明确外国公司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维修设备、零配件和费用等,不提取利润或分取维修服务收入不进行登记征税。代销的零配件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价格不高于进口价格时可以从宽掌握,不再征税。维修服务站按国内企业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税一(1982)640号来文收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用的设备和免费提供零配件以外,还承担开办费、维修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不分取维修服务收入。对此,可仍按照总局1982年6月15日(82)财税外字第66号通知的规定,不按合作经营企业、也不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有营业机构场所对待,不进行登记征税。但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以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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