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4-01-27
发文字号:
〔1984〕财税计字第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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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请向建设银行主动介绍扣交税款办法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各地税务局对通过开户银行扣交税款的办法已做了具体规定。请向建设银行详细介绍现行扣款规定和使用的扣款凭证及其他手续,并与建设银行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最近一些地区的建设银行反映,按照《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于不按期纳税的单位,要负责进行扣款。但是缺少具体扣款手续,要求加以明确规定,以利执行扣款工作。


关于通过开户银行扣交税款的办法,各地税务局都已做了具体规定。为了便于建设银行开展对于不按期纳税单位的扣款工作,请将你们现行的扣款规定和现在使用的扣款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手续,主动向建设银行祥加介绍,并在工作中与建设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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