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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问题。明确国内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共同举办的联合经营企业,在税收上不能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外[1985]269号文悉。关于使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联合经营能否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1.国内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共同举办的联合经营企业,在税收上不能视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
2.(编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