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9-15
发文字号:
〔1989〕财农税字第6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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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建防火公路占用耕地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

小竹前瞻:财政部批复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建防火公路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明确公路占用耕地(包括防火公路)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你厅[89]内财农税517号《关于修建防火公路申请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占用耕地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而防火公路占用耕地,也不能例外,请你们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保证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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