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7-0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4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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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针对三线企业的税收问题,对列入调整规划的搬迁单位和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同时,对列入附件中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三税总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三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列入国务院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三线企事业单位“八五”调整方案》和总后勤部《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规划》的搬迁单位,以及部分“七五”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三线调整企业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的企业,以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此项政策执行到1995年底。


三、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


1.三线调整企业名单(略)


2.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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