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1-10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24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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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的将现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发布通知,明确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该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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