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4-01-18
发文字号:
〔84〕财税字第2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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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计算分季预缴所得税额问题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92〕财税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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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92〕财税字第16号)。

合营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的税额,如果按年度计划利润额或上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计算,与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的税额相差较多的,可以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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