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6-05-28
发文字号:
〔86〕财税字第12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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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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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

我部(86)财税字第122号《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来文或来电询问,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是否也按通知规定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在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独资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 厦门经济特区办的内资独资企业,在特区成立前已实行利改税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余企业按(86)财税字第122号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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