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88-12-27
发文字号:
〔1988〕国税地字第3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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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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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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