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1-06-20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1〕3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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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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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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