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1-06-20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1〕3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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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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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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