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1-08-15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1〕4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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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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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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