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1-09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2〕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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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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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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