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8-11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3〕6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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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涉外税收法规关系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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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财政部以(93)财工字第87号、(93)财会字第27号文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应如何处理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涉外税收法规的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与涉外税收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在企业计算纳税时,应按涉外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凡涉外税收法规中规定,企业在计算纳税时,有关税务处理方法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方可执行的,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遇到的有关税收问题应及时调查收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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