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1-22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4〕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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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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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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