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1-25
发文字号:
财预明电字〔1994〕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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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法规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根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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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根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疏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法规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法规。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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