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5-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54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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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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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6号)收悉,批复如下:


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是2006年3月在苏州昆山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美元(其中外方占70%,已全部到位),其经营范围为生产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的售后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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