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1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4〕1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