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8-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8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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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条法规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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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条法规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11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建设和经营2×600MW发电机组工程,并通过电网公司供售电,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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