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5-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22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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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请示》(皖国税外[1996]87号)及补充材料收悉。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是由芜湖万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保衡有限公司联合投资从事电力开发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设在沿江开放城市芜湖市市区内,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芜湖保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电力开发销售取得的所得,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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