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5-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22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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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8号)收悉。关于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考虑到该公司主要生产精纺毛纱、混纺毛纱、其他纤维纱及其相关产品,生产设备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其生产用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为×××××美元)的折旧年限缩短为七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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