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12-12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6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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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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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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