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12-04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6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2.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小竹提示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2.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