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在2023年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