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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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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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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是否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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