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0-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56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河北、安徽、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字[1997]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煤炭部,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1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