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0-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56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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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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