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1-04
发文字号:
署税〔1997〕89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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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将含脂羊毛在增值税分类体系中归于农产品。据此,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税号51011100)和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税号510119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自1997年11月5日起改按13%的税率计征。


在此之前(不含当日)报关进口的含脂羊毛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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