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11-2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64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附件:


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