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12-29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7〕18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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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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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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