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10-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58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