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6-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23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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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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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


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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