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27
发文字号:
冀财税〔2023〕15号
发文机关: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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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备案的批复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请示》(秦政呈〔2023〕1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等规定,秦政呈〔2023〕12号文件所附《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请国家税务总局青龙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抓紧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与监督。每年4月底前,要对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市财税部门。


减免政策到期后,可结合本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下一期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方案,按规定申报执行。


附件: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结合青龙实际情况,特制定青龙满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在我县境内202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


(二)对从事以下行业的企业,不在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1.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2.采选及相关矿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及供应企业。


二、减免比例


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省(含省本级)以下分享部分(40%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担。


三、减免期限


对于202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税收五年。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执行


具体企业的减征或免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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