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10-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6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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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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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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