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11-30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16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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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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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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