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12-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3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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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机构(名单附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


14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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