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11-15
发文字号:
财税明电〔200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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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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