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2-27
发文字号:
财税〔2002〕4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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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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