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24
发文字号:
财税〔2005〕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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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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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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