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2-01
发文字号:
财税字〔2000〕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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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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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9]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法规,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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